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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黄金十条”

日期:2023-10-15  浏览次数:

西安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黄金十条”

一、高新技术产业优惠政策

1.在电子信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大数据和云计算等重点领域,建设一批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争取布局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对试点科研院所、高校和试点企业牵头获得国家资金支持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和国家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从市级科技计划中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配套支持。对于新引进、新设立的军工总部基础设施建设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按照投资额的10%的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设立1000亿元西安科技产业发展基金,通过市场化运作吸引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投资硬科技产业。支持企业建设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支持企业与国内外知名研发机构合作成立研发中心。对获得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给予最高80万元奖励。

3.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业积极开展技术转移转化。其中,技术交易额500万元—1亿元的,按交易额的千分之一给予最高六万元奖补;技术交易额1亿元以上—10亿元的,按万分之六给予最高20万元奖补;技术交易额10亿元以上—60亿元的,按万分之二给予最高30万元奖补;技术交易额超60亿元的,可加大支持力度,给予50万元奖补。

5.支持相关龙头企业向大数据产业方向延伸发展,带动相关配套企业加速聚集,增强产业发展后劲。将大数据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优先采购在我市注册纳税的企业服务。

二、先进制造业优惠政策

1.落实西部大开发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工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全面推开营改增等;实施差别化土地政策,通过推行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解决企业用地难题;发挥市财政支持产业股权投入资金引导效应,以优先股方式参股支持的工业重点企业项目,收益按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确定,投资期限一般为3—5年,最长不超过7年。

2.对工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票据等方式融资,单户企业发债规模年度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集合企业发债规模年度累计在2亿元以上,按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引进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社会资金5000万元以上、期限超过两年的工业企业,按实际引进资金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促进工业小企业跃升为规模以上企业,对每户新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市级财政奖励30万元,区、县财政可视财力再给予奖励。

4.对注册地、纳税地、项目实施地在西安市辖区内(含西咸新区)的工业企业和科研院所,其产品经认定为优质工业产品的,列入《西安市优质工业产品目录》。鼓励全市各级、各类采购单位在产品达到或高于国家标准要求,其性能满足采购使用方需求和服务、价格相近的情况下,优先采购使用《目录》中产品。

三、商贸物流业优惠政策

1.高品质酒店。对新建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高品质特色酒店,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用地可按照评估地价的50%确定公开出让起始价(底价)。鼓励现有高品质特色酒店实施改扩建,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经旅游主管部门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新建酒店,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电子商务企业。对在我市辖区注册纳入限额以上贸易业统计的平台公司,网上年销售额首次超过5000万元或网上年销售额居所在行业全国排名前三名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网上年销售额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网上年销售额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物流企业。对从事运输、代理、仓储、装卸、配送等一体化服务的物流企业,在西部大开发政策规定范围内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对首次被评为国家5A、4A、3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四、文化旅游产业优惠政策

1.放宽文化企业集团设立条件,取消母公司注册资本限制,具有两个以上控股子公司,可以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2.对首次成为规模以上文化企业的,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所在区县、开发区财政按照不低于市级同等数额给予配套奖励。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所在区县、开发区财政按照不低于市级同等数额给予配套奖励。

3.以全域旅游发展为指导,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促进“旅游+”跨产业融合。积极推动在线旅游平台企业发展,整合我市在线旅游企业对上下游及平行企业的资源整合;启动西安旅游(云)数据中心建设,构建我市“旅游大数据”管理平台。建设自驾游营地。通过吸引社会资本投资,推动在渭河沿线和秦岭沿线城市入口区域各策划建设一个自驾游营地,进一步完善旅游综合服务功能。

4.充分发挥西安作为“丝绸之路国际旅游城市联盟”发起城市的协调作用,拓展“一带一路”旅游合作。推进重大旅游项目建设。坚持旅游项目多元化社会投资,通过建立项目储备库、搭建旅游项目招商平台、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努力引进国际、国内知名文化旅游企业来我市投资。推动温泉、滑雪等新型旅游休闲产品落户西安,加快大型综合游乐项目建设。

五、军民融合产业优惠政策

1.对获得国家资金支持的国家级军民融合创新平台和国家重大项目,新设立的军工总部所涉及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一定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 500万元。

2.对新建的各级军民融合产业孵化器,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对新建的军民融合服务平台,按照交易量给予总投资额30%、最高1000万元奖励;鼓励军工单位、企业主导制定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

3.对通过竞标承担军工科研项目的民口单位,按实际科研项目经费的2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补助;对取得军贸出口生产任务的民口单位,按实际研发投入的20%给予补贴。对新获得军工资质认证的民营企业,按每证5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六、特色小镇优惠政策

1.统筹现有财政专项资金,利用政府合作发展基金等多种筹资模式支持区县特色小镇融资和配套设施建设。

2.市级特色小镇在创建期间及验收命名后,其规划空间范围内的新增税收收入市、区县(开发区)两级留成部分,前3年100%、后2年50%用于支持特色小镇建设。

七、金融产业奖励政策

1.对企业通过境内证券市场开展再融资的,按其融资额的0.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2.对在境内证券市场拟首发上市企业按照上市进度分阶段给予奖励,主板和中小板不超过280万元,创业板不超过180万元。

3.对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企业,分阶段给予奖励50万元;对成功推荐企业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主办券商,给予每家10万元费用补贴。

4.对在西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并按照融资的一定比例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5.对省外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及外资银行在我市设立的一级分行,补助300万元;对在我市设立的省外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一级分公司,补助100万元。对在我市设立的法人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的业务总部、运营管理中心或后台服务中心,补助200万元;对在我市设立的法人证券机构和信托公司的业务总部或运营中心,补助100万元。

八、创业优惠政策

1.对新认定的市级以上众创空间和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对列入市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给予最高80万元奖励。

2.对新成立的专业化众创空间,根据投资规模、产业特色、企业集群数量、区域就业人数等情况,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不低于2000万元重点支持。

3.一个纳税年度内,各类人才创办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在西安创办企业或开展成果产业化活动的各类人才,给予最高500万元项目配套奖补;对用人单位及中介机构每引进落户一名各类人才,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对于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或核心成果转化情况进行动态跟踪,根据其年营业收入实际,给予最高800万元奖励。

九、企业运营优惠政策

1.落实“营改增”试点扩围政策。按照国家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将生活性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2.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投资规模较大的企业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方式供应土地。在不改变现有工业用地用途的前提下,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及利用地下空间,不再补缴土地价款差额。

3.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区域金融总部机构以及法人金融机构的职能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等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自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十、人才安居优惠政策

1.在深入推进国家千人计划和省“百人计划”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及发展需要,实施以“5531”计划和城市合伙人为核心的“西安丝路英才计划”,更大力度地引进各类人才。建立人才分类标准和认定程序,给予相应的奖励补贴和生活保障待遇。对在西安创办企业或开展成果产业化活动的A类、B类、C类人才,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项目配套奖补;参与双创的D类人才,根据项目规模给予每人一次性2—5万元项目资金资助。

2.设立引才“西安伯乐奖”,对用人单位及中介机构每引进落户一名A类、B类、C类人才,共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人才中介机构引进D类人才按每名给予1000元奖励。企业引进A类、B类、C类、D类高层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提供优质生活服务“绿卡通”。对ABCD类人才,实行优质生活服务“绿卡通”制度,在医疗、子女就学、落户等方面实现“一卡在手、处处绿灯”。多渠道为创新创业人才营造宜居便捷、低成本、高效率的生活环境和配套服务。完善高层次人才社保和医疗保障,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按照相关规定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以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为准。建立高层次人才诉求“直通市领导”工作机制,及时解决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中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