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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产业招商引资若干政策的通知

日期:2024-02-12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产业招商引资若干政策的通知
银政规发〔202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银川市产业招商引资若干政策》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产业招商引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银川市第十五次党代会及银川市委十五届十次全会暨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强首府”战略,聚焦“产业强市”部署,聚力“九九攻坚突破”,加大产业招商引资支持力度,持续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制定如下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自治区外自然人、法人在银川市新建产业项目,自治区内企业新建或扩建产业项目的参照执行。

第二条  励支持各县(市)区、园区聚焦自治区“六新六特六优”产业,聚力银川市“三新”产业高质量发展,引进实施一批建链、补链、延链、强链的优质项目,实现产业错位发展,构建富有竞争力的现代产业体系。工业重点支持新能源(新能源电站除外)、新材料、新食品、高端装备制造、现代纺织、电子信息工业、生物医药、循环经济产业项目;服务业重点支持现代物流、软件及信息服务、算力产业服务及应用、检验检测认证、数字经济、节能环保等新兴生产性服务业及文化旅游、大健康等生活服务业项目;农业重点支持农业全产业链及农文旅融合项目。

第三条  工业项目投资奖励。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300万元/亩(含)以上,2年内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入库额(不含土地价款和政府代建厂房)5亿元(含)以上且符合本政策第二条规定的产业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后,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入库额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资金奖励;3年内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入库额(不含土地价款和政府代建厂房)30亿元(含)以上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第四条  服务业项目投资奖励。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入库额(不含土地价款)3亿元(含)以上且符合本政策第二条规定的产业项目,项目建成运营后,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入库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五条  农业项目投资奖励。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入库额(不含土地价款)1亿元(含)以上且符合本政策第二条规定的产业项目,项目建成运营后,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入库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六条  企业运营奖励。新引进符合本政策第二条规定的产业项目自建成投产运营后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起,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含)至30亿元、30亿元(含)至50亿元、50亿元(含)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总部经济奖励。落实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注册资本(实缴)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注册资本(实缴)在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第八条  土地集约利用奖励。对引进的区内外企业购买园区闲置低效资产新建符合本政策第二条规定的工业产业项目的,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照土地及厂房评估交易价款(不含税费)的1%,给予购买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金融供给支持。争取自治区产业基金支持,发挥市级产业投资、引导、发展基金作用,撬动社会资本加大对产业项目投融资支持力度,对各县(市)区、园区围绕重点产业新引进的产业项目,市级产业基金优先支持。争取自治区上市企业政策支持,落实银川市推进企业上市政策,分阶段由县(市)区、园区按比例给予上市企业资金奖励。

第十条   物流补贴支持。新引进符合本政策第二条规定的工业产业企业自建成投产运营后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起,年度销售额10亿元(含)至30亿元、30亿元(含)至50亿元、50亿元(含)以上的,分别按照年度销售额的0.2‰、0.4‰、0.6‰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物流运输费用奖励。

第十一条  招商引荐人奖励。支持各县(市)区、园区通过中介方式招商引资,对引荐符合本政策第二条规定且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产业项目的法人机构和自然人(公职人员除外,以下简称“引荐人”)按照所引进项目前两年固定资产投资入库额(不含土地价款和政府代建厂房)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奖励。项目引进前应与投资主体和项目落户县(市)区、园区签订三方协议、落地后得到投资主体和项目落户县(市)区、园区共同认可。

第十二条  项目服务机制。建立上下一体联动招商服务机制,对各县(市)区、园区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含)以上的重大项目,根据县(市)区、园区需求,由一名市级领导牵头推进,实行“提前介入、提级会商、全程服务”机制,协调解决项目准入、要素匹配、政策落实等问题,为重点项目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务。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保障。市财政根据现行财税分配体制,按照“谁受益谁负责”和权责对等的原则,安排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对县(市)区、园区兑现奖励资金予以补助支持。对落户在两县一市及银川经开区、苏银产业园的企业项目所涉及的各项奖补资金,经市级相关责任单位复核后,给予20%资金支持;对落户在三区的企业项目所涉及的各项奖补资金,经市级相关责任单位复核后,给予80%资金支持;对落户在综保区的企业项目所涉及的各项奖补资金,经市级相关责任单位复核后,从综保区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兑现。各县(市)区、园区根据自身财力情况另行制定的奖励政策,高于本政策奖励部分由各县(市)区、园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奖励资金兑现。奖励资金按照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分级保障。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园区初核申报奖励方案,相关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负责第三条;市发改委负责第四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第五条;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第八条;市金融局负责第九条;市商务局负责第七条、第十条;各县(市)区、园区负责第六条、十一条)复核后报市产业招商考核领导小组(市投促局负责召集)研究审定,按照银川市招商引资考核实施细则予以兑现。具体实施细则由市投资促进局会同市财政局及各相关单位制定。

第十五条  同一企业(项目)满足本政策多项奖励条件可同时享受,符合国家、自治区及银川市现有其他政策同等奖励条件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政策具体解释工作由市投资促进局承担。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