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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斗门区总部经济政策

日期:2024-01-05  浏览次数:

获我区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经每年审核通过后,每年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经营贡献扶持。经认定为我区总部企业的,根据该企业上年度对我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综合情况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一般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对我区直接经济贡献的40%。

2、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生活补助。经认定为我区总部企业的,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指: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总监、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下同)可以享受每年一次的总部企业个人生活补助,生活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对我区直接经济贡献的10%。生活补助由企业内部自行分配。

3、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非本区户籍子女在本区入学,可享受本区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入读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按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

       珠海市代理招商奖励政策

1、引荐第一类招商引资项目:《珠海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的优先发展类、鼓励发展类生产性项目。引荐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以上(含2亿元)、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1‰计奖;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2.5‰计奖。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

2、引荐第二类招商引资项目:第三产业类新经济项目。按新经济项目开业后第一个年度对所在区(功能区)财政贡献最高30%计奖。财政贡献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具体奖励标准及申报工作由各区(功能区)自行制定。

 珠海市加强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一)新落户总部奖。

1.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条件的新引进直接认定总部企业,按照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仅限货币出资)每1000万美元或1亿元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1亿元。其中,奖励金额的40%可由企业直接奖励给其高级管理人员。实缴注册资本在企业完成设立或迁入登记注册后的一年内可累加计算。

2.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条件的新落户企业,经首次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根据企业注册资本、产业类别等情况,最高按企业对我市地方年度财政贡献量的50%给予奖励,每次奖励最高1亿元。奖励金额的40%可由企业直接奖励给其高级管理人员。

(二)经营贡献奖。经认定或复核通过的总部企业(含原有企业和新落户企业),根据企业注册资本、产业类别等情况,按企业对我市地方年度财政贡献增量(与前两年最高年份对比)的最高50%给予奖励,每次奖励最高1亿元。奖励金额的40%可由企业直接奖励给其高级管理人员。

(三)并购重组奖。鼓励企业通过市场化手段,以吸收合并、新设合并、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等方式并购重组、做大做强。对并购重组国内外上市公司、龙头企业并将其迁回我市的,可按新落户企业申报奖励。

(四)办公用房补贴。对经认定或复核通过的新落户部企业租赁办公用房,每年最高自用办公用房租赁合同金额的5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

(五)高管纳税补助。总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可申请“珠海英才计划”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参照年度工资薪金、股权收入等个人收入对地方贡献情况给予奖励,奖励额度上不封顶。具体政策措施按照《珠海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办法》执行。

(六)用地支持。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以独立或联合建设总部办公大楼,其建筑规模应与总部企业形成的地方贡献相适应。对在我市建设生产基地的总部企业,符合横琴新区有关条件的,可优先提供横琴新区总部用地。总部大厦以自用为主,同时允许一部分进行出租或转让,具体按照市规划、国土部门的许可文件(证)及出让合同执行。

(七)人才支持。总部企业人才的住房、生活、入户、医疗等方面优惠政策,按照“珠海英才计划”和其他相关政策执行。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子女,申请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企业所在地教育部门按当年招生政策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入学。

(八)商业楼宇招商支持。鼓励商业楼宇运营主体引进市外企业。商业楼宇当年引进的新落户企业在该年度对我市地方财政贡献总量超过1000万元的,对商业楼宇运营主体给予贡献总量最高30%的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